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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公告
  • 標題:100年暑期大專學生銀行業務實習隊實施辦法
  • 公告日期:2011-06-14

100年暑期大專學生銀行業務實習隊實施辦法

一、目 的:增進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同學對銀行業務之認識,使理論與實務相互結合。

二、主辦單位:教育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救國團總團部

三、協辦單位:台灣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等公、民營行庫

四、遴荐單位:各有關大專院校五、遴選要點:
(一)遴選條件為各大專院校財務金融、銀行、保險、商學、會計、經濟、企管、財稅、國貿、電算、資管、資訊、統計、法律、農經、合經相關科系二年級以上同學,得由班級導師〈或系主任〉推薦參加學校遴選,但以往曾參加過本實習隊者,不得再予遴荐。
(二)上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75分以上,操行成績80分以上由各校學務處邀請有關科系主任,組成審查委員會,擇優推荐(清寒學生優先)參加。

六、名額:77名。

七、實施方式與實習時間:
(一)第一階段:7月4日至7月6日於台北市劍潭青年活動中心辦理行前講習(不支薪),講授一般銀行業務之介紹與職場服務觀念溝通等課程。
( 二)第二階段:講習結束後,同學按介派結果至各分支行局實習。實習時間以1個半月【7月11日(星期一)至8月24日(星期三)止】為原則,唯各行局得視需要延長至2個月。

八、費 用:
(一)學員至講習地點(台北市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之往返交通費,請自行負擔。
(二)講習期間教育行政費、活動場地費及隊員膳宿費由主、協辦單位在預算中共同支付。
(三)實習待遇:以政府訂定基本工資為基準發給(17,880元×1.5個月=26,820元)實習期滿,由各行局逕發予參加實習同學。

九、附 則:
(一)參加同學在實習期間不得任意請假,如因特殊事故必須請假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1.病假:學員因病須請假時,1天以上應檢具醫院證明,如需1週以上始能治癒者,應即辦理離職手續,但因公受傷者不在此限。
2.事假:以全期不超過3天為限,超過3天者應即離職(如有正當理由經服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3.喪假:隊員因直、旁系親屬(兄弟姊妹二等親內)亡故,得請喪假7天。
4.除喪假不扣薪外,病假應按日扣除半日平均工酬,事假應按日扣除全日平均工酬,請事、病假未滿一日者,仍應按其缺席時間比例予以扣薪。 5.其他請假事宜請依照各服務單位規定辦理。
(二)其他注意事項:
1.凡工作未滿半個月或因故離職者,得視工作情況給予報酬。
2.參加實習同學在集中行前講習結束後,發給結業證書,並按介派通知至指定單位工作實習。
3.參加實習同學均需參加團體平安保險,保險期間為7月4日至8月24日保費每人170元自行負擔(依台灣人壽保險公司合約為準),由救國團總團部代為投保。
4.參加實習同學在實習工作期間,若遭逢重大意外事故,請與救國團總團部服務處陳進欽先生聯絡,以便申辦理賠。
5.參加同學全期工作結束後應向實習單位繳交心得報告乙篇(1,500字左右,並列入考核目之一),實習成績考核表(如附件5)於實習結束時請實習單位考核證明後,逕發予參加同學,事後不再補發。
6.實習成績不佳或無故不到、中途離職者(已說明理由及生病治癒者例外),除停止以後該校之實習名額外,並請實習單位告知救國團總團部予以處理。
7.暑期大專銀行業務實習隊,非銀行正式員工,實習結束後不得要求單位核發正式員工證明。
8.參加實習同學皆採通勤方式工作,往返交通費請自行負擔,中午用餐及餐費支付方式,依各分支行局規定事項辦理。
9.各大專院校遴選學生名冊及個人基本資料表,請學校於6月20日前,逕寄台北市松江路219號救國團總團部服務處彙辦,逾期視同放棄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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