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本校學生(含研究生)申請100學年度轉系(所)或同系轉組
- 公告日期:2011-03-08
本校學生(含研究生)申請100學年度轉系(所)或同系轉組,依行事曆定於本年3月16日(星期三)至3月18日(星期五)受理申請,有意申請轉系(所、組)之學生,請攜帶學生證於前述期間至教務處註冊組,領填並繳交申請書,逾期不予受理。
公告事項:
一、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組);於第三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組)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組)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組)或輔系三年級肄業;其於更高年級申請者,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組)或輔系適當年級肄業。碩、博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學年以上因特殊情形,經原肄業系、所及擬轉入之系、所雙方主任(所長)認可,得轉系、所。
二、學生申請轉系(所、組)前務必慎重考慮,學士班學生須事先徵得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經核准轉系(所、組)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撤銷或變更。
三、學生轉系(所、組)以一次為限,業已轉系(所、組)之學生,不得再申請。
四、轉學生、技藝技能優良甄審及保送入學生、以學校推薦甄試錄取者,不得轉系(組)。另外,休學期間之學生不得申請轉系(所、組)。
五、進修學士班學生不得申請轉入日間部之學系。
六、各學系(所、組)各年級學生人數如已達最高限額時,不收轉系(所、組)學生。
七、核准轉系(所、組)學生,需修畢轉入院系所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始得畢業;學士班學生缺修之一、二年級科目須儘先補修。
八、有關轉系未盡事宜,請參照本校學則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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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修改時間:2011-03-08 PM 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