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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公告
  • 标题:东海大學 學則第31、32、42及53条修正条文
  • 公告日期:2010-06-21

本校學則第31、32、42及53条修正条文

 

 
第三十一条   學士班學生學期成绩不及格之处理,规定如下:
一、學期成绩不及格科目 除大一军训外均不予补考,必修科目应令重修。
二、學期學业成绩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数连續两次(休學前後两學期算连續)或累计三次學期學业成绩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数达该學期修習科目总學分数二分之一者,应令退學。
三、侨生、外国學生、海外回国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派外人员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规定条件之大學運动绩优學生,學期學业成绩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数,累计两次达该學期修習學分总数三分之二者,应令退學。
四、全學期修習九學分(含)以内者、进修學士班學生及领有身心障碍手册或各直辖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辅导委员会鑑定为身心障碍安置就學之身心障碍生,不受本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五、体育、军训(护理)选修课程學分数,应并入第二、三、四款學分数内核计。
研究生學期成绩不及格科目不予补考,必修科目应令重修。
前项第四款有关身心障碍學生身心障碍事实之认定,应以身心障碍手册之生效日为准,其生效日在退學事实发生前者,始得适用该款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學生因重病、重大事故或怀孕、分娩、哺育幼儿请考試假,经准假缺考者,期中考試由任课教师予以补考,學期考試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补考成绩应與该科其他成绩合并计算,作为學期成绩。
前项因怀孕、分娩或哺育幼儿请假,经准假获准补考者,其补考與成绩考核方式得由任课教师视科目性质與需要弹性处理之。
 
第四十二条   为扩展學生學習领域,各教學单位得设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學生修读學分學程以随班附读为原則,因情况特殊學校需另行开班者,學生应缴學分费。
學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未修满學分學程应修科目學分者,得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以二年为限。应修之學分學程科目與本系科目相同者该科目得予免修;與本系科目不同者是否列入毕业學分,由该生所属學系决定之。
學生已修满原系的毕业學分,并修毕學分學程规定之科目學分者,得于毕业当年五月上旬至主办學系(院)登记申请,经审核通过後由本校发给學分學程证明書。
 
第五十三条   學士班學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能修足应修之科目與學分数者,得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以二年为限。身心障碍學生因身心状况及學習需要,得延长修业期限,至多四年。
选定双主修學生于延长修业期限二年後,已修毕本系应修科目學分,而未修毕另一主修學系应修科目學分者,得申请再延长修业期限一年,但以修習另一主修學系之必修科目为限。
學生因怀孕、分娩之需要,得检具健保局特约医療院所或合格医师出具之相关证明文件,向學校申请延长修业期限,至多一學年;因哺育三岁以下幼儿之需要,得检具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延长修业期限,至多三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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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修改时间:2010-06-21 AM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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