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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公告
- 標題:東海大學 學則第31、32、42及53條修正條文
- 公告日期:2010-06-21
本校學則第31、32、42及53條修正條文
第三十一條 學士班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之處理,規定如下:
一、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 除大一軍訓外均不予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二、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次(休學前後兩學期算連續)或累計三次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科目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三、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累計兩次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四、全學期修習九學分(含)以內者、進修學士班學生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安置就學之身心障礙生,不受本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五、體育、軍訓(護理)選修課程學分數,應併入第二、三、四款學分數內核計。
研究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不予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前項第四款有關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事實之認定,應以身心障礙手冊之生效日為準,其生效日在退學事實發生前者,始得適用該款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學生因重病、重大事故或懷孕、分娩、哺育幼兒請考試假,經准假缺考者,期中考試由任課教師予以補考,學期考試由教務處統一安排補考。補考成績應與該科其他成績合併計算,作為學期成績。
前項因懷孕、分娩或哺育幼兒請假,經准假獲准補考者,其補考與成績考核方式得由任課教師視科目性質與需要彈性處理之。
第四十二條 為擴展學生學習領域,各教學單位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學生修讀學分學程以隨班附讀為原則,因情況特殊學校需另行開班者,學生應繳學分費。
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修滿學分學程應修科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年為限。應修之學分學程科目與本系科目相同者該科目得予免修;與本系科目不同者是否列入畢業學分,由該生所屬學系決定之。
學生已修滿原系的畢業學分,並修畢學分學程規定之科目學分者,得於畢業當年五月上旬至主辦學系(院)登記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本校發給學分學程證明書。
第五十三條 學士班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年為限。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選定雙主修學生於延長修業期限二年後,已修畢本系應修科目學分,而未修畢另一主修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但以修習另一主修學系之必修科目為限。
學生因懷孕、分娩之需要,得檢具健保局特約醫療院所或合格醫師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期限,至多一學年;因哺育三歲以下幼兒之需要,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延長修業期限,至多三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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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修改時間:2010-06-21 AM 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