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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公告
  • 标题:學生出境处理要点修正‏
  • 公告日期:2013-05-18

 

 东海大學學生出境期间有关學业及學籍处理要点修正後全文

第 一 条 本校各系(所)學生于肄业期间出境,有关學业及學籍之处理,依本要点办理。

第 二 条 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适用本要点:
一、经就读系(所)推荐,并经學校核准至境外大學校院研究或修读课程學分者。
二、经本校选送有合作关系之境外大學校院为双联學制或交换學生者。
三、经就读系(所)推荐至经學校核准出境从事學位論文有关研究者。
四、政府机关遴选至境外大學研究或修读科目學分者。
五、依就读系(所)课程或研究需要出境观摩或见習者。
六、代表本校或国家出境参加国際性活动、会议、競赛或接受训练者。
七、因直系血亲或配偶病危或死亡必须出境探病或奔丧者。

第 三 条 學生出境研究或修业之境外大學,以符合教育部所定大學办理国外學历采认办法、大陆地区學历采认办法及香港澳门學历检覈及采认办法规定为限。
学生于境外大學所修科目學分,须由修習學校出具成绩证明,并送交教务处,以便办理成绩认定事宜。

第 四 条 學生出境期限规定如左:
一、以事假或公假出境者,以未达學期授课时间三分之一为限。
二、以休學出境者,以本校學則规定休學之期限为限。
三、依本要点第二条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规定出境进修者,除修習双联學位者外,其餘进修期限均以一年为限。

第 五 条 除依本要点第二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出境进修者外,出境期间达學期授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事先办理休學。

第 六 条 學生出境期间影响注册或學期考試者,得准其于返校後补行注册或考試。

第 七 条 學生依本要点第二条第一款至四款规定出境而未办理休學者,其于出境期间所修習之科目學分,得由本校酌予采认,登录于历年成绩表,其出境进修时间并得列入修业年限计算,至多以一年为限。
学生學分及成绩采认,应符合教育部學历采认相关规定。
学生所修習之科目學分,经依规定酌予采认者,其成绩登录为本校成绩时,依本校教师缴交及更正成绩作业要点有关规定办理。

第 八 条 學生出境进修期间,如有违犯校规或其他不端情事或逾期未返校者,依本校學生奖惩办法及學則之规定处理。

第 九 条 有关兵役及入出境许可等事宜,依「役男出境处理办法」及相关法令办理。

第 十 条 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要点经教务会议通过後公告施行,并报教育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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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贴人:苏婉婷
  • 最後修改时间:2013-05-18 PM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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