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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校各系(所)學生於肄業期間出境,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依本要點辦理。
第 二 條 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本要點:
一、經就讀系(所)推薦,並經學校核准至境外大學校院研究或修讀課程學分者。
二、經本校選送有合作關係之境外大學校院為雙聯學制或交換學生者。
三、經就讀系(所)推薦至經學校核准出境從事學位論文有關研究者。
四、政府機關遴選至境外大學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五、依就讀系(所)課程或研究需要出境觀摩或見習者。
六、代表本校或國家出境參加國際性活動、會議、競賽或接受訓練者。
七、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必須出境探病或奔喪者。
第 三 條 學生出境研究或修業之境外大學,以符合教育部所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為限。
學生於境外大學所修科目學分,須由修習學校出具成績證明,並送交教務處,以便辦理成績認定事宜。
第 四 條 學生出境期限規定如左:
一、以事假或公假出境者,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限。
二、以休學出境者,以本校學則規定休學之期限為限。
三、依本要點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出境進修者,除修習雙聯學位者外,其餘進修期限均以一年為限。
第 五 條 除依本要點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出境進修者外,出境期間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以上者,應事先辦理休學。
第 六 條 學生出境期間影響註冊或學期考試者,得准其於返校後補行註冊或考試。
第 七 條 學生依本要點第二條第一款至四款規定出境而未辦理休學者,其於出境期間所修習之科目學分,得由本校酌予採認,登錄於歷年成績表,其出境進修時間並得列入修業年限計算,至多以一年為限。
學生學分及成績採認,應符合教育部學歷採認相關規定。
學生所修習之科目學分,經依規定酌予採認者,其成績登錄為本校成績時,依本校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作業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學生出境進修期間,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或逾期未返校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之規定處理。
第 九 條 有關兵役及入出境許可等事宜,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 十 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
系所公告
- 標題:學生出境處理要點修正
- 公告日期:2013-05-18
東海大學學生出境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修正後全文
第 一 條 本校各系(所)學生於肄業期間出境,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依本要點辦理。
第 二 條 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本要點:
一、經就讀系(所)推薦,並經學校核准至境外大學校院研究或修讀課程學分者。
二、經本校選送有合作關係之境外大學校院為雙聯學制或交換學生者。
三、經就讀系(所)推薦至經學校核准出境從事學位論文有關研究者。
四、政府機關遴選至境外大學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五、依就讀系(所)課程或研究需要出境觀摩或見習者。
六、代表本校或國家出境參加國際性活動、會議、競賽或接受訓練者。
七、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必須出境探病或奔喪者。
第 三 條 學生出境研究或修業之境外大學,以符合教育部所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為限。
學生於境外大學所修科目學分,須由修習學校出具成績證明,並送交教務處,以便辦理成績認定事宜。
第 四 條 學生出境期限規定如左:
一、以事假或公假出境者,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限。
二、以休學出境者,以本校學則規定休學之期限為限。
三、依本要點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出境進修者,除修習雙聯學位者外,其餘進修期限均以一年為限。
第 五 條 除依本要點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出境進修者外,出境期間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以上者,應事先辦理休學。
第 六 條 學生出境期間影響註冊或學期考試者,得准其於返校後補行註冊或考試。
第 七 條 學生依本要點第二條第一款至四款規定出境而未辦理休學者,其於出境期間所修習之科目學分,得由本校酌予採認,登錄於歷年成績表,其出境進修時間並得列入修業年限計算,至多以一年為限。
學生學分及成績採認,應符合教育部學歷採認相關規定。
學生所修習之科目學分,經依規定酌予採認者,其成績登錄為本校成績時,依本校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作業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學生出境進修期間,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或逾期未返校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之規定處理。
第 九 條 有關兵役及入出境許可等事宜,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 十 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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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貼人:蘇婉婷
- 最後修改時間:2013-05-18 PM 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