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宜蘭縣政府提供大專院校學生暑期實習機會--4/12送課務組彙辦
- 公告日期:2013-03-26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大專院校學生學以致用,提供暑期實習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本府暨所屬機關受理大專院校學生申請實習之業務,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實習單位:本府暨所屬機關。
三、實習對象:縣籍大專生、宜蘭縣境內之大專院校學生,或本府專案核准者。
四、實習名額:依各實習單位提出之需求,由本府統一公布實習名額。
五、申請實習方式:
(一)申請實習應於每年四月底前提出申請表,併附實習計畫書(敘明預定學習內容與本府業務之關係及學習目標
),經由學校薦送至各實習單位。為避免學生重覆申請占用名額,以一學生申請一個實習單位為原則。
(二)實習單位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完成實習計畫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校方及學生。
(三)實習單位與校方於實習前完成簽訂實習合約書,合約書內容由實習單位依業務需求自行訂定。
六、管理方式:
(一)實習生於實習期間,不支給任何報酬(薪資和津貼),且不享有任何福利;為自身安全,得自行辦理保險。
(二)實習項目及進度由實習單位依據實習計畫書之內容,參酌安排實習課程,校方不得提出異議。
(三)實習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單位之規定及差勤管理,不得有遲到早退或違反實習契約之情事;如因故必須請假者,應經
實習單位主管批准。請假逾實習期程五分之ㄧ,或無故未到勤累計達二日者,實習單位可隨時終止其實習資格,不予評核。
(四)實習生於實習期間之住宿、交通、膳食、疾病治療、安全維護或其他生活必需事項,均由實習生自理之。
(五)實習生於實習結束前十日內,應提出五百字以上之實習報告一份,供實習單位作為評定實習成績及策進實習成效之參考。
(六)實習單位依校方檢附之評分表,評定實習生之實習成績,並製作實習證明書,於實習結束後十五日內函送校方。
※可參考附檔實習作業流程圖
- 附件檔案: 實習作業流程圖
- 參考連結:
- 張貼人:蘇婉婷
- 最後修改時間:2013-03-26 PM 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