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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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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公告
  • 標題: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02年度大專生公部門見習計畫‏
  • 公告日期:2013-03-21

 

 一、     緣起

近年來,報名國家考試人數逐年增加,公部門已成為多數青年就業場域的選項之一,但公部門進用編制內人員有其一定資格限制,青年必須經國家考試及格方能取得任用資格。本署為強化青年職能開發,持續推動各類職場體驗計畫,為使青年能於在學期間即瞭解政府組織運作方式及工作內容,特與中央機關部會合作,提供公部門見習機會。


二、     目的


協助學生透過公部門見習,獲得從態度、理念到實務面的體驗學習,了解政府部門運作、組織文化及公共政策形成、制定、執行過程,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學習政府運作機制,以利未來規劃職涯發展,並有助於見習機關從中發掘並培養政府優質人才。


三、     提供見習機會之機關


(一)   見習機關指中央機關,包括總統府、五院及所屬機關,行政院以外機關採鼓勵自願提供名額。


(二)   有關醫療院所部分,如提供之見習機會為行政職,而非醫療護理等需專業技能之職缺,且不影響服務對象權益者,亦可納入。


四、     見習名額分配


本計畫之見習名額係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按各部會機關預算員額比例計算,分配各部會機關之見習名額數,由各見習機關依分配名額數提供。


五、     參與見習之學生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專校院及軍警學校在學生身分證明者。


六、     作業進度及流程:


(一)   各見習機關依分配名額,將見習職缺之需求條件及內容,於本署RICH職場體驗網(https://rich.yda.gov.tw/)完成登錄,經本署審核確認後於網站公布,開放給學生投遞履歷應徵。


(二)   各見習機關有關閉見習職缺之權限,但見習職缺關閉後,學生無法再上網投遞履歷。各見習機關應於錄取名單確認後,於系統上點選錄取回報,本署將於審核後統一在網站公布。


七、     見習期間相關說明


(一)   見習預定分為上學期(10-11)、暑假(7-8)及下學期(4-5)等三階段見習,每月至少見習達50小時。本見習計畫僅提供見習媒合機制,無提供津貼補助


(二)   每階段每人見習時數達100小時,計為1人次。每名學生同一階段僅能擇一機關見習,如見習表現良好經進用機關核可,得再繼續同一機關見習,惟年度內每人見習時數以200小時為限。


(三)   ()習學分:見習生若有申請折抵學校實習學分之需求,得請本署提供見習時數之證明文件實習學分申請及採計,請依各校校外實習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四)   每月見習時數及見習時間分配:


1.   每階段每月至少50小時,平均分配於週一至週五之間,1天至少4小時,每週至少1.5天為原則,以白天非假日且固定為宜


2.   見習機關得基於見習生學習技能的必要,經徵得見習生同意,協商彈性延長每日見習總時數,惟見習生見習時間每日最長不得超過8小時。實際每週見習時間,由見習機關與見習生雙方依據前述第1點說明,進行細部確認,但協商調整後見習時間安排,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相關規定。


(五)   見習時間之計算,午休時間扣除不計入,但若在午休時間負責服務台、接待外賓,或由見習機關審酌見習內容認定可納入見習時間計算者可例外列入,或機關午休時間為半小時者,請見習機關督導業師於見習生出勤紀錄表上特別標示備註說明。惟當日見習時間仍以8小時為度。


(六)   見習機關於見習訓練時間內基於學習技能之連續性,得調整休息時間,但應於出勤紀錄表上特別標示備註說明,如無標示說明,見習時數仍依午休時間扣除不計入方式計算。


(七)   見習訓練期間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停止見習訓練;前開停止見習之日如有實施見習訓練之必要,並經見習機關與見習生雙方協商同意調移者,不在此限。


(八)   見習機關得比照員工提供相關福利。


(九)   考量見習生分布於不同縣市,本署補助見習前講習會往返交通費用:


1.  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見習生:以見習前講習會前後一日為限之,來回火車或客運票根全額補助(火車票不限車種)


2.  離島見習生:以來回機票或船票票根全額補助。


八、     見習方式及內容


(一)   由見習機關安排在單一部門,亦得在不同部門間輪換。


(二)   各見習機關必須指派科長或其他適當人員擔任「業師(Mentor),指導學生之見習事宜,學習公務運作。


(三)   各機關得參酌下列事項及見習生條件背景研擬見習內容:


1.  參與各機關相關會議(如委員會議、主管會報、()處務會議、專案會議等),並得應會議主席之請,發表意見或學習撰寫會議紀錄。


2.  學習專案企劃、擬訂及執行。


3.  熟悉例行業務運作。


4.  隨同主管做業師學習。


5.  學習參與議題或專題研究、資訊蒐尋或閱讀翻譯。


6.  學習國會聯絡、外賓接待相關事宜。


7.  學習擔任公共事務觀察員,提供建議或對策。


8.  學習技術修護。


9.  學習其他與公共事務及行政業務相關事項。


(四)   見習機關應於見習期間提供相關教學,教學內容由見習機關自行訂定。


九、     配套措施


(一)   為提升見習生正確認知及學習成效,將於見習前與見習後分別辦理見習前講習會與見習心得競賽活動:


1.召開見習前講習會出席參與對象為見習生及見習機關之督導業師(如督導業師不克參加,請指派適當人員參加),說明見習注意事項、工作內容、應有之職場禮儀及工作態度等,並將安排互動交流時間,供見習機關人員與見習生確認見習內容規劃與目標。


2.辦理見習心得徵文競賽活動,由見習生自由報名參加,經審查後擇優頒給獎金及獎狀,以資勉勵,並將得獎作品上傳至「RICH職場體驗網」公部門見習部落格專區,提供瀏覽分享。


(二)   見習期間:各見習機關於執行本計畫期間,若有相關問題請洽本署,本署將針對見習生進行電話關懷。


十、     發給見習證書:須完成下列所述事項,始發給見習證書;如未完成規定事項或不符計畫規定者,均不發給見習證書。


(一)   見習時數每月至少達50小時,累計100小時以上,表現經見習機關認可,且符合計畫相關規定者。


(二)   依計畫規定參加見習前講習會及填寫相關表件:


1.   見習生應全程參加見習前講習會,如不克參加經本署核准請假者,必須補聽該場次講習會之影音實錄(刊登於RICH職場體驗網」公部門見習/檔案下載),並限期繳交每堂講座課程800字心得報告給本署,否則仍視為未依規定出席見習前講習會。參加卻遲到十分鐘以上或早退者,均不發給見習證書。


2.   見習期間,應每週向見習機關繳交見習週誌。


3.   見習結束前一週繳交意見調查表,及繳交1,000字以上(含100140字濃縮版)見習心得報告之紙本給見習機關檢視,再由見習機關轉交給本署。


4.   接受本計畫相關之電話或問卷訪問,並於見習結束時,上網填寫見習生線上問卷。


十一、    分工辦理事項


(一)    本署:


1.  規劃、徵求及審議見習需求。


2.  提供網站媒合平台及宣導。


3.  各機關回報錄取見習生後,由本署提供網站系統寄發e-mail,提醒見習生應遵守事項。


4.  辦理本計畫講習會及見習機關檢討會。


5.  辦理見習生心得分享徵文競賽活動。


6.  辦理見習生團體平安保險要保事宜。


7.  統一製發問卷與見習證書內容格式。


8.  其他相關事項。


(二)   見習機關:


1.  提供見習機會,並於本署RICH職場體驗網自行登錄見習職缺,確認無誤後於系統上點選送審。


2.  見習機關應審酌所提供之見習內容。


3.  接收本署RICH職場體驗網(https://rich.yda.gov.tw/)系統寄發之應徵訊息,並於完成面試後,至系統上回報錄取。


4.  機關於錄取進用前,請留意確認學生是否符合本計畫規定之資格,不符合本計畫規定資格者請勿進用。


5.  提供見習生辦公桌椅及電腦等設備。


6.  指派專人指導,並辦理單位講習、工作說明及相關規範、引導認識見習環境及夥伴。


7.  按月送交見習生出勤記錄表,另見習生見習結束後(次月5日前),填寫見習生期末考核表、上網填答見習機關線上問卷,以及提醒見習生務必至RICH職場體驗網填答見習生線上問卷,並將期末考核表、見習生週誌及見習生見習心得報告(紙本)等資料彙送本署。


8.  見習生報到後,與見習生簽署見習契約一式三份,除見習生、見習機關各一份留存外,最遲應於見習日起7日內,應備文檢送一份給本署備案(),並與見習生簽訂見習期間之保密切結書。


9.  指派督導業師或相關人員參加見習前講習會,並指導辦理見習生報到講習、工作說明、認識見習環境及夥伴,以及相關教學等事宜。


10.  見習生於見習期間學習態度、配合度不佳者(如:無正當事由違反見習機關規定,或恣意中斷見習時間且未告知見習機關者),見習機關得停止其見習,替換人選,並通知本署。


11.   其他相關配合事項。


(三)   見習生:


1.  於本署RICH職場體驗網投遞履歷應徵。


2.  參與見習機關相關訓練或講習。


3.  接受見習機關相關規範,依既定見習時間全程參與見習,於見習期間擔任學習者與服務提供者之角色,完成見習工作,不得恣意中止見習。


4.  見習期間,應每週向見習機關繳交見習週誌,見習工作結束前一週繳交意見調查表、及1,000字以上(含100140字濃縮版)見習心得報告。


5.  就讀科系有規定需完成實習課程者,得參加本計畫,惟經機關錄取後,實習學分申請及採計,請依各校校外實習相關規定自行辦理。見習時數上限依各見習機關刊登公告之內容為準,見習生不得要求見習機關配合實習學分申請而調整見習時數。


6.  請假或中斷見習者,應事先向見習機關提出申請或通知。


7.  未完成下列各規定事項者,不發給見習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1) 見習生應全程參加見習前講習會,且不得遲到10分鐘以上或早退。


(2) 除不可抗拒之天災、氣候因素(如:地震、颱風等),或公、喪、病假等可出具證明不克參加當階段見習前講習會經本署核准請假者,必須補聽該場次見習前講習會影音實錄,並限期繳交每堂講座課程800字心得報告給本署,否則仍視為未依規定出席見習前講習會。


(3) 繳交見習生週誌,並於見習結束前,繳交1,000字以上(含100140字濃縮版)見習心得報告紙本給見習機關檢視,再由見習機關彙送本署。


(4) 應接受本計畫相關之電話或問卷訪問,並於見習結束時,上網填寫見習生線上問卷。


十二、   記名通告及未來權益


經見習機關依分工事項第10點停止見習者,本署將依見習機關通報之情節,除行文函知家長及就讀學校,且未來1年內不得參與本署提供補助之職場體驗相關活動。


十三、   檢討評估


(一)   施予見習機關及見習生期末問卷各一次。


(二)   施予見習生期末考核表。


(三)   召開見習機關檢討會。


十四、   預期效益


(一)   預定完成見習生350人次。


(二)   藉由本計畫的實務體驗,協助學生認識公部門工作環境,及公共服務的性質,增進職業性向試探機會,培養職涯規劃的知能,協助學生適性發展。


(三)   協助見習機關培育人才。


十五、   經費


本計畫所需團體平安保險費及相關統籌經費於本署業務費預算項下支應。


十六、   本計畫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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