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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公告
- 標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 公告日期:2012-10-27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說明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稱該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或經本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畢業,並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24個學分以上,其中應包含3個核心科目6個學分以上,得以學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請下載附件
- 附件檔案: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 參考連結:
- 張貼人:蘇婉婷
- 最後修改時間:2012-10-27 PM 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