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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107暑期實習-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獎學就業計畫甄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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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獎學就業計畫甄試 壹、 依據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獎學就業計畫。 貳、 錄取人員權利義務(請務必詳閱) 一、 實習(正取生及備取生) 本甄試錄取人員(正取及備取)須於107年7月2日至8月31日(大學三年級升大學四年級暑假期間)至本公司完成暑期實習,實習期間給予實習津貼4萬4千元整;實習未通過者,取消錄取資格。 二、 請領獎學金(正取生或經遞補為正取之備取生) 本甄試錄取之正取生或經遞補為正取之備取生,得依「大學三年級下學期成績」及「大學四年級上學期成績」領取獎學金至多8萬元;任一學期成績未符合本公司規定者,除取消錄取資格外,並須一次返還已領之獎學金。 三、 就業①(正取生或經遞補為正取之備取生) 本甄試錄取之正取生或經遞補為正取之備取生,於畢業後應持「大學四年級下學期」成績依本公司指定日期、地點及服務機構報到,進用人員自報到之日起,具須連續服務滿2年之服務義務;大學四年級下學期成績未符合本公司規定、未依期限報到或未連續服務滿2年,須返還已領之獎學金(除未連續服務滿2年依比例返還外,其餘須一次返還已領之獎學金)。 四、 就業②(備取生) 本甄試錄取之備取生,得持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大學四年級下學期」成績,保留進用資格至108年12月31日,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及職務出缺情形,依序通知報到,惟於本公司通知期限內未報到或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者,失其效力。備取人員報到後,無須連續服務滿2年之義務。 五、 進用人員自報到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調動服務機構與工作地區。 六、 前開所謂本公司規定各學期成績標準,指各學期操行成績達80分(或A-)以上,且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75分(或B)以上或名次在班級排名前30%,及大學期間未受學校記過以上處分。 七、 詳細內容請參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獎學就業計畫」。 ※簡章內容請參附件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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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人 | 林靜宜 |
最後修改時間 | 2018-02-07 AM 10: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