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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107暑期實習-高雄市文化機構實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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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學生實習規約 一、為使學生有實習之機會,俾理論與實務融合貫通,本局特提供學生實習,實習期間不予支薪。 二、為利學生實習,本局提供辦公設備、電腦、文具用品及參考資料等予學生使用,並指派專責人員於實習期間督導並協助實習學生認識本局工作環境、運作方式與辦理之活動,並提供參與之工作機會。 三、實習學生應接受本局人員之指導,使用本局設備、文案資料應負有保密之義務。 四、實習學生應依本局上班時間規定,每日上班八小時,上班時間自上午8:00~12:00,下午1:30~5:30;但如配合實習單位需要,則從其規定。 五、實習學生不得遲到早退,並按時簽到退,如需請假應預先告知本局督導人員;如因業務需要,應配合加班或假日出勤,並得予補休。 六、學生實習期間不得從事違法或損害本局權益及聲譽之情事。 七、實習學生如因工作表現不符本局之要求,或未遵守本實習規約規定,本局得隨時終止學生實習,不得異議。 八、本規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申請期限:107年3月15日以前繳交申請表至系辦 ※申請表及職缺資訊請參附件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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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人 | 林靜宜 |
最後修改時間 | 2018-02-07 AM 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