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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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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公告
  • 標題:學海飛颺計畫
  • 公告日期:2009-10-09

 

東海大學98年「學海飛颺」

選送學生赴國外研修計劃補助要點

 

一、        本校依據教育部98年度「學海飛颺」-獎助大學校院選送優秀學生出國研修計劃辦理。係為鼓勵成績優秀在學生赴國外著名大學研修,以期擴展具發展潛力之年輕學子參與國際學術社群機會,提昇國際競爭優勢。

二、        研修領域:分為人文社會科學、基礎科學及工程與生醫科技3大領域或其它重點學門。

三、        研修類型及獎助年限

(一)         研修類型:修讀學分(含雙聯學位)

(二)        獎助年限:研修不得少於1學期(學季),獎助年限以1年為原則。獎助期滿2年擬繼續研修者,可於第1年結束前,再次提出申請,本校得評估其第1年研修成效及研修領域之重要性,專案審核,最高以1年為限。

四、        研修機構:列名教育部所編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之學校(不含大陸、港、澳地區)。

五、        請人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非當學期畢業之在學學生,於國外研修完畢須返回本校並取得學位。

(三)外國語言能力得符合修讀學校之要求及本校所訂定之標準。本校標準請參考教育部留學國語文能力證明-附件 (AB)所示。

(四)學業成績以上學年全班前50%為原則,或由系所發函推薦具發展潛力,在專業領域的研究著作有具體獲獎事蹟,或參與全國性、國際性專題競賽獲獎者。

(五)勞作教育成績兩學期平均逹70分以上者。

(六)獲本計畫補助經費出國之學生,不得同時領取政府其他留學獎學金。

六、獲補助學生於赴國外研修所得之學分,得依「東海大學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酌予採認。

七、獎助項目及額度:

實際獎助人數及額度,得依本年度本校獲教育部獎助額度及依據學生所提之經費需求及整體表現,部份補助學費、來回機票費、生活費。

八、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得向各所屬系、所提出申請,經系所初核後,由系所推薦送國際教育合作室彙整,提請專案審查小組複核。

   (二)申請人應提出之文件如下

1. 申請書(由本室提供)

2. 在校成績單(含歷年成績單及上學年度全班排名百分比)

3. 研修計劃書(詳述前往國外大學參與研修計劃之內容、動機、計畫修習課程名稱及資料及其重要性)

4. (1)研修學校入學單位同意接受函。或(2)暫由研修學校(或機構)之相關教授出具同意之函件,即可進行申請及審核程序。通過後在出國前必須提出(1)項之文件始得接受補助。

5. 符合留學國修讀學校要求語文能力證明,或參考教育部留學國語文能力證明-附件 (AB)所示。

6. 指導教授或系主任推薦函乙份

7. 健康聲明書(由本室提供)

九、98年度申請、審查程序及出國期程:

(一)申請截止日期:

1. 有意申請之學生,

第一梯次申請截止日:981231

第二梯次申請截止日:99630

請於截止日前向學生各所屬系所提出申請,再由各系所彙整造冊,向本室提出。

2. 學生提出申請時,得配合繳交「補助申請表」、「歷年成績單」及「研修計劃書」等等,有外語能力檢定證明者,也請一併提出。

(二)審查程序:

1. 由申請人系所就申請人資格及相關申請表件進行初審,由系所主管於申請表簽核後,再交國際教育合作室彙整。

2. 由國際教育合作室提報專案審查小組進行複核。

(三)出國期程:學生至遲應於991031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研修,屆時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者可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申貸海外研修費。

(二)生活費之編列原則請參考教育部「公費留學生請領公費項目及支給數額一覽表」;來回機票之編列以各航空公司經濟艙票價為原則。

(三)獲補助者應於出國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繳交健康檢查表。

(四)獲補助者赴國外學校研修者,應於期限屆滿後60日內返國,由本校審核是否符合海外研修學分之相關規定。

(五)獲補助者於校內甄選時所提之研修領域不得變更。選送生於出國研修前,如能提出具體說明,得向本校申請轉換其研修國別、研修大學1次,經本校核定後不得變更。如未經同意任意變更者,喪失受獎助資格,本校即停止發給各項獎助金,或償還已領取之一切獎助金;出國後,因故無法全程參與原研修計劃者,則需全數繳回補助款。

(六)研修期間(含博士生)每學期(學季)修課學分數得依獲補助者所屬系所之規定辦理

(七)在國外研修之成績需由獲補助者所屬系所核定酌予承認學分。

(八)研修期滿返國一個月內,須向本校國際教育合作室繳交研修報告書乙份。

(九)獲補助者在國外研修期間,仍需維持本校學籍(未休學),並履行返國完成原攻讀學位義務。

十一、獲補助者所繳交之文件,如有虛偽不實或不合申請資格條件情事,應全額繳還補助款,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二、本要點若有其他未盡事宜,則依本校與獲補助者簽訂之「行政契約書」辦理,或提請本校專案審查小組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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