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檢定
東海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碩士班學生英文檢定辦法
98年02月19日系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98年10月01日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98年11月16日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1年03月22日系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年03月27日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01年04月11日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3年6月18日臨時系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年10月02日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03年11月4日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3年11月25日教務會議通過
106年 03月23日系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6年6月21日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6年10月25日校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106年11月21日第157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提升本系學生英文能力,訂定本系碩士班英文能力畢業門檻實施辦法。
第二條 自103學年度起入學之碩士班學生,必須通過英文檢定標準始可畢業。
第三條 學生於入學前1年或在學期間參加英文檢定考試,並達到下列英文能力檢定測驗標準之一者,即為通過本系碩士班學生英文能力
畢業門檻。英文檢定成績認證標準:
類別 |
英文能力檢定畢業門檻 |
全民英檢 (GEPT) |
中級複試通過 |
多益測驗 (TOEIC) |
650 |
TOFEL-iBT |
61 |
TOFEL-ITP |
500 |
IELTS |
5.5 |
第四條 碩士班學生需於碩二上學期開學前至少參加一次英文檢定考試,未通過英文檢定標準者,可於碩二上學期開學前提出修課申請,經指導教授與系主任同意後,得以加修以英文授課或其他英文相關之補救課程,成績達70分以上,視同通過檢定考試。該課程所修之補救課程學分數,不包含在本所49畢業學分數內。
第五條 凡英文能力檢定相關考試成績未達門檻者,亦可由下列二種方式之ㄧ取得提出研究生學位考試資格:
2. 經指導教授與系主任同意後,學生得以加修兩門英文授課或其他英文相關之課程,每門課程至少2學分(含)以上,包括本校管理學院開授之英文課程(大一英文暨大二英文除外)、全英文授課專業課程或推廣部開設之專業英文課程(達36小時(含)以上),或參加過本校英語系國家姐妹校交換學生課程達一學期(含)以上者,成績及格者視同通過本系碩士班英文能力畢業門檻。
第六條 加修英文補救課程者,每學期限修一門英文補救課程。俟修習最後一門英文補救課程之當學期,始得提出研究生學位考試之申請。
第七條 本系碩士班學生達到前列檢定標準之資格者,需持成績單正本及影本一份至本系辦公室辦理登錄手續,經核可後得視為通過英文能力畢業門檻,並逕自辦理通過英文能力畢業門檻登錄作業。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院、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並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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