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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107暑期實習-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暑期實習計畫
內容 ※系所徵件收件日:107年4月17日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107年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暑期實習計畫  簡章

 

一、計畫理念

本市擁有多元豐富的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資源,為使有志朝相關領域發展之學子習得實務經驗,同時讓各場館獲得人力與專業知識上的協助,藉此促進場館與學術單位的合作與交流,爰辦理107年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暑期實習計畫。

本計畫由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彙整本市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實習需求,提供給各大專院校相關系所,並統一辦理後續媒合及面談,欲實習者請依本簡章內容提出申請。

 

二、申請對象

博物館學、藝術管理、藝術教育、休閒觀光、其他相關系所或有興趣之在校生(大學生及研究生)均可提出申請。

 

三、實習期間與最低規定時數

實習申請期間為1077~8月,須完成至少160小時之實習工作。

 

四、申請文件 (請下載附件資料)

()實習申請書,請參閱附件二。

()一吋半身照片,請黏貼於申請書上。

()學生證影本,請黏貼於申請書上。

 

五、期程規劃

()寄送文件:自簡章公告起至420(星期五)止,將上述申請文件郵寄至文化局承辦人,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候。

()面談:預計於1075月中,由文化局召集相關單位辦理面談,確切時間與地點另行通知。

()報到通知:預計於1075月底以前,由各館回覆實習確認訊息,並通知報到時間與地點。

 

六、實習管理

()差勤:實習者請依規定時間到館實習,採每日簽到、退方式,作為核發實習證明之依據;實際出勤時間與安排視各館館務情形而定。

()請假:實習期間若須請假,請至少於三天前告知實習單位;若遇突發狀況須臨時請假,請務必及時告知,以便實習單位人力安排。

()實習週記:請實習者每週撰寫實習週記,並於次週交予實習單位指導人。

()實習報告:請實習者於實習期末撰寫實習報告,並於實習結束後一個月內交予實習單位指導人。

()實習單位指導人:參與實習計畫之場館將安排一名實習單位指導人,協助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內業務學習、執行及評鑑等事宜。

 

七、實習證明

實習期間完成最低規定時數,結束後將由文化局開具實習證明。

 

八、其他注意事項

()實習者於實習期間內於各館取得之資料或文件,未獲各館同意即擅自公開發表者,經發現並查證屬實,各館或本局可依法追究責任。

()實習者於實習期間內,若有不適任或損害各館名譽之行為,經各館通報並查證屬實,本局有權終止實習並通知實習者所就讀之學校。

 

九、承辦人聯絡方式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文化資源科  林小姐

電話:(06)63205016321350

電子信箱:linyuenmin@mail.tainan.gov.tw

地址:73049臺南市新營區中正路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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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人林靜宜
最後修改時間2018-03-13 PM 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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