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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學生申請緩繳學雜費作業要點:
第一條 為照顧因經濟困難不克如期繳清學雜費之學生,使其能安心就學,特訂定東海大學學生申請緩繳學雜費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校具學籍之學生。
系所公告
- 標題:東海大學學生申請緩繳學雜費事宜
- 公告日期:2012-11-20
東海大學學生申請緩繳學雜費作業要點:
第一條 為照顧因經濟困難不克如期繳清學雜費之學生,使其能安心就學,特訂定東海大學學生申請緩繳學雜費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校具學籍之學生。
第三條 學生申請緩繳學雜費項目,以當學期註冊費繳款單所列項目為限。
第四條 申請緩繳學雜費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申請人之全戶所得符合辦理就學優待、共同助學補助、就學貸款 申請之規定者,因其他原因未能申請或已申請就學貸款而未能核貸者。
(一)申請人之全戶所得符合辦理就學優待、共同助學補助、就學貸款 申請之規定者,因其他原因未能申請或已申請就學貸款而未能核貸者。
(二)家庭突遭變故,無法如期繳費者。
(三)境外學生所獲各項入學獎學金尚未發給者。
(四)其他特殊情況難以如期繳費者。
第五條 學生申請緩繳,須填寫本校緩繳學雜費申請表,於註冊繳費截止日前向所屬學系(所)申請,依行政程序會請所屬導師、會計室及教務處審核後,陳請教務長核決。
屬境外學生者,需另會辦國際教育合作處。學生辦理緩繳之申請,經行政程序核准後,由所屬學系(所)轉知學生,依繳費方式如期至會計室辦理繳費手續。
屬境外學生者,需另會辦國際教育合作處。學生辦理緩繳之申請,經行政程序核准後,由所屬學系(所)轉知學生,依繳費方式如期至會計室辦理繳費手續。
第六條 緩繳金額清償日期如下:
(一)第一學期:12月31日前。
(二)第二學期:5月31日前。但屬應屆畢業生為4月30日前。
第七條 獲准緩繳學雜費學生,至清償日期仍有未繳清者,其未繳餘額併入次學期繳納。
至次一學期註冊費繳費截止日前,仍未將前學期未繳餘額繳清者,依本校學則第十三條規定,視為無意願就學,以未註冊論,應予休學。
但休學累計已達兩學年者,應予退學。前項情況特殊,經簽請校長准予再延長繳費期限者,不在此限。
至次一學期註冊費繳費截止日前,仍未將前學期未繳餘額繳清者,依本校學則第十三條規定,視為無意願就學,以未註冊論,應予休學。
但休學累計已達兩學年者,應予退學。前項情況特殊,經簽請校長准予再延長繳費期限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如需申請請下載附檔申請表
※如需申請請下載附檔申請表
- 附件檔案: 緩繳學費函申請表
- 參考連結:
- 張貼人:蘇婉婷
- 最後修改時間:2012-11-20 PM 5:05